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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结婚
2020-03-31 17:31:20

同姓不婚是同姓的男女不得互相通婚的婚姻制度。

夏商时代,并无同姓不婚之制度。

中国从西周时代起,才确立了这一婚姻制度,出于伦理和生理两方面的考虑。如“同姓不婚,惧不殖也”;“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认为同姓通婚将影响种族的繁衍和后代的质素。买来的妾室如不知姓氏,则用占卜的方式确定,以避免同姓婚姻。

古代违反这一规定者,轻则受到舆论谴责,重则受到法律惩处。唐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徒二年,同姓又同宗者以奸罪论。明、清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但上古的姓和后世不同。上古时代,同姓必同宗,后世则同姓不一定有血统关系。所以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删去了这一规定。

最后,同姓不婚的制度在清末被废除。

在朝鲜王朝,同姓可婚但同本贯绝对不可,否则视为不伦。

越南古代儒者虽然提倡同姓不婚,但社会上并没有严格执行。

现代东亚各地法律皆没有禁止同姓结婚,但一些较为保守的华人及朝鲜族家庭会反对子女与同姓的人结婚。根据中华民国内政部在2014年的统计,全中华民国的同姓夫妻总共有17万4350对,其中更有一对是同名同姓的夫妻。

1932年,锺理和在结束私塾课业后随父亲迁居高雄州旗山郡美浓庄(今高雄市美浓区)经营笠山农场;并在当地认识了他日后的妻子锺台妹。1938年,他与锺台妹同姓结婚受阻,1940年与锺台妹私奔前往满洲国,锺理和的小说《贫贱夫妻》、《同姓之婚》、《奔逃》及《笠山农场》等,皆取材自锺台妹私奔结婚的真实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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