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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者
2020-04-01 01:47:41

在台湾,电视频道,一般是指电视节目讯号自地球电台发射至卫星(上链),透过卫星转频器将讯号放大、变换后向地面发射(下链),经有线电视系统接收后再传送予收视户之24小时电视节目,正确用语应为“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者”。

依据《卫星广播电视法》第2条第4款:“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者(以下简称节目供应者)︰指自有或向卫星转频器经营者租赁转频器或频道,将节目或广告经由卫星传送给服务经营者、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包括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或无线广播电视电台者。”

依据《卫星广播电视法》第3条规定,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者之主管机关为行政院新闻局,另依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自本会成立之日起,通讯传播相关法规,包括电信法、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及卫星广播电视法,涉及本会职掌,其职权原属交通部、行政院新闻局、交通部电信总局者,主管机关均变更为本会。其他法规涉及本会职掌者,亦同。”是以,自2006年2月22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CC)正式成立时,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者之主管机关即改为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依据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公布之统计数字,至106年3月底,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者共计115家公司、298个频道,其中境内部分计93家公司、181个频道,境外部分计30家公司,117个频道。业者共同组成“中华民国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会”。

有线电视系统业者共65家(106年12月)。

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事业共有5家,其中境内事业2家,境外事业3家(1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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