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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庭
2020-04-01 02:55:41

宪法法庭,由中华民国司法院设置的司法院大法官所组织而成,合议审理政党违宪之解散案件,以及由立法院提出的总统及副总统弹劾案等事项。

1992年5月28日,中华民国宪法第二次增修条文公布,其中第5条:司法院大法官,除依宪法第78条的规定外,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的解散事项;并于同条第3项规定,政党之目的或行为,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为违宪。

宪法法庭入宪后,1993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配合修正公布,于第13条规定,大法官审理解释案件,必要时也可以准用宪法法庭开庭的规定进行言词辩论;并于同法第19条第1项规定,对于有违宪情事的政党,主管机关得声请宪法法庭解散之。

2005年6月10日,中华民国宪法第七次增修条文公布,于第5条第4项增加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件的规定。

2019年1月4日公布之《宪法诉讼法》预计在2022年1月4日实施,未来大法官会议将改制更名为“宪法法庭”,审理法规范宪法审查及裁判宪法审查案件,机关争议案件,正副总统弹劾案件,政党违宪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以及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案件。

依照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7项规定,对于总统、副总统之弹劾案,须经立法院全体立法委员1/2以上提议,全体委员2/3以上决议,才可声请司法院大法官审理。

宪法法庭审理案件,以参与审理之资深大法官充审判长;资同以年长者充之。

宪法法庭行言词辩论,须有大法官现有总额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为之。未参与辩论之大法官不得参与评议判决。

经言词辩论之判决,应于言词辩论终结后一个月内指定期日宣示之。

宪法法庭对于政党违宪解散案件判决之评议,应经参与言词辩论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决定之。

宪法法庭为发见真实之必要,得嘱托检察官或调度司法警察为搜索、扣押。

(接替2010年请辞之赖英照、谢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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