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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20-04-07 03:37:44

1999年规定: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由国务院制发。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标识

国家工商总局原址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民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行政院消保处、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日本:公正取引委员会、消费者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官方英文译名: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缩写作 SAIC),是已撤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既是经济监督机关,也是行政执法机关。

1953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设的“中央外资企业局”和“中央私营企业局”合并为“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革”时期,1970年6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入了当时的商业部。

改革开放以后,1978年9月恢复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属国务院直属副部级单位。由国务院财贸小组代管。1982年8月改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发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此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施行省级以下的垂直管理;即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省以下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业务、行政、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实行直接管理。

2011年10月10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将工商管理部门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恢复到“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

2013年3月,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再承担市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该项工作由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

2017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面完成登记企业管理权限下放工作,自2017年12月1日起不再办理具体的企业登记业务,原登记企业已全部下放至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管理。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时,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工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27号),2013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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