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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税
2020-05-25 04:46:09

农业税指向农业收入单位(组织)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种,作为税赋种类和术语,源自《农业税条例》颁布实施以后。中国大陆的农业税以折合征收粮食实物为主,依据为《农业税条例》;由于一直以征收实物粮食为主,所以习惯上又称为“公粮”。

农业税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地方政府即属于地方税范畴,纳入地方财政管理。按货币(人民币)折算,1955年全国财政收入27,203,319,000元,其中农业税3,054,308,000元,占总额的比率为11.23%;2001年,全国农业各税总计481.70亿元,农业四税占各项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3.15%,剔除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真正的农牧业税在2001年为286.29亿元,相当于国家税收总额的1.87%。

随着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的通过,农业税于2006年1月正式废止。

中国历史上有记载的农业税收为春秋时期(前594年)鲁国实行的“初税亩”,汉代叫“租赋”,唐朝称“租庸调”,国民政府时期叫“田赋”(于1987年停征);期间在历朝对税制多次进行改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未停止征收农业税。中国为传统的农业国,农业税收一直是国家统治的基础,国库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税收。从现代意义来看,农业税一直被农民称为“皇粮国税”,尽管农民负担问题一直困扰中国大陆,但农民一直认为纳税是一种义务,对农业税未有对抗心理。到2005年废止农业税止共计实行了整整2600年。

学术界认为中国的农业税制不科学。从世界各国来看,极少单独开征农业税的税种,一般农产品在作为商品的流通各个环节征收或根据农民净所得课税。中国农业税税基包括了农民用于最基本的生存支出,包括基本口粮支出、教育支出和医疗支出等成本。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仍旧按土地的常年总产量计征,没有考虑当年总收入扣除生产耗费后的实际所得,这个常年产量既包括农民销售的商品粮、口粮和种子等;农业税实际上已退化为定额的“土地税”,或更像“地租”,有人戏称为“田亩税”、“人头税”。

农业税属于不公平税赋。中国大陆自1981年开始,以800元月工资收入为起征点(2006年1月1日开始起征点调整为1600元)开征个人所得税,城镇个体户的增值税按销售额600元——2000元的起征点。农业税并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无论土地常年产量是多少,是自用还是外销都要纳税,按全额计征,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以法定亩(15亩合1公顷)计算的平均税率悬殊。通常的税收负担平原地区大大高于丘陵地区,丘陵地区高于山区;不同行政区之间、相邻生产组织(如生产队)之间普遍存在较大的税率差异,有的相差一倍或更多。事实上随着灌溉条件的改善、病虫害防止手段改善和农作物品种的改良,每亩粮食单产量由二三百斤提高到八百到一千斤,而按照耕地平均计算每亩实物税额基本上自1950年代后期或1960年代初期以后一直维持不变。以湖南农村为例,平均每亩的实物税额从15公斤左右到超过50公斤(稻谷),洞庭湖滨湖区平均税赋最高,而实际按粮食计量的产出相差不到20%左右。

征收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项目包括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园艺作物的收入;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国务院对农业税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但直至农村税费改革以前,尽管历经多次调整,但实际上剔除农业税附加和“三提五统”,真正意义上的农业税总量按照法定亩计算,绝大多数地区一直维持在1960年代初期(三年困难时期)核定的水平,按照实物计算无实际增加。

计算农业税以生产单位——主要以生产队实际产量核算征收,实际上仍旧以三年困难时期按法定亩核定的标准征收;其他农业生产组织则按照实际种植的农作物或其他经济作物的收获、收入核算。

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以生产队为主体的基本核算单位转变为一家一户的农户,因此农业税的征税分解到各个农户。在一个生产队内,平均每法定亩征收的税率相同。按照农户承包的法定亩数量分摊到农户,故此称为“田亩税”。有的工作粗暴的基层组织(主要为生产大队)在核算和协助征收的农业税的时候,简单地按照人口计算方式来平摊税赋,故被称戏为“人头税”。

以实物方式,具体以当地的主要粮食折合计算征收。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特别是1980年代后期到1990年代前期以后,一方面由于经济作物、水果种植、园林作物的发展,部分农户家庭转向非粮食作物;另一方面众多的农民迁徙至城市加入第二和第三产业,其中相当部分以“农民工”的身份加入产业工人行业;还有部分城郊地区的农户,由于城市的扩展,土地被征收变成城市用地没有土地,从这一时期开始,每年的征收基本上以粮食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折合为货币征收。折算的方式一般以县按照粮食的等级设定不同的价格,在以粮票为标志的粮食计划供应体制取消之前,按照计划粮食销售价设定货币折算价格;在粮食计划供应体制取消以后,多以省为单位参照当年的设定粮食保护价格折算。各个县级行政区之间、地级行政区之间、省级行政区之间存在价格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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