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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首长制
2020-04-01 01:34:32

半总统制(英语:Semi-presidentialism)又称双首长制、混合制,是一种同时具有总统制和内阁制(议会制)特征的共和制政体。半总统制的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有一些特殊的行政权力,一般而言其行政权力较总理大,较总理领导的内阁有相对较稳固的地位,但需通过内阁行使行政权。国会的权力相对较小。半总统制政体始于德国的魏玛共和国时期,后以法国最为典型。法国第五共和汲取了第三共和和第四共和议会制失败的教训,因此开创并执行半总统制半议会制(半总统制),维持到现时法国的政体,至今并未改变。

法国政治学者杜瓦杰,针对半总统制之国家,提出了三项共同特征:

需要稍作解释的是,上述提到的特殊权力,泛指那些在议会内阁制以及总统制的设计下,不可能存在的,但却明确规定在实施半总统制国家的宪法中的权力。一般来说,总统拥有国防及外交的行政权力,且因为是直选产生,拥有较高的权力认可度。

第一个采行半总统制之国家,是德国的魏玛共和,但当时仍视为议会制的改良,参照第三共和。依据威玛宪法,总统为两轮投票制直接选举产生,居于行政权与立法权之上,可以随时行使解散议会的权力,无需经议会同意自由任免总理;于必要时甚至可以依照宪法调动军队以及在紧急状态下作出相关处置,因此总统实际上掌握最高行政权力,故阿道夫·希特勒被总统保罗·冯·兴登堡任命为总理后,仍非最高领导人,需受总统的制约,直至兴登堡去世后方取而代之,并把总统及总理合并为“元首”。

1958年夏尔·戴高乐再度主政后,其建立的第五共和有鉴于第三共和及第四共和议会制时期的失败教训,国会经常行使倒阁权,造成政局不稳定之经验,于是新宪法增强了总统的行政权,并有制衡国会的权限,包括国会行使倒阁权后,总统需解散国会,总统亦有解散国会的权力。

至今,法国是采行半总统制运作最具经验的国家,总统拥有行政权,并有任免总理的权力,但国会仍有效制衡总统,法国的政局仍维持稳定。在历史的因素下,也成为了法国的选择,惟总统的行政权力仍构成争议,特别是法国曾出现三次“左右共治”的局面(总统及总理),但一般而言,总统主权。

法国自1965年起,总统选举为两轮选举制,在第一轮投票中得到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可当选为总统,如果没有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得到过半票数,则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可以进入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中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则当选为总统。自总统直选实行以来,从未有总统候选人可在第一轮投票中胜出。

总统是国家元首,还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颁布法律并签署行政命令的权力,同时也是国家军队的最高统帅。当总统所属的执政党议员在国会人数过半,总统所委任的总理就是总统所属政党,变成由总统主政。但相反,在野党在国会过半的话,那么总统就会任命在野党所推举的人为总理,由在野党主政,但总统享有部分国防及外交的权力。在政治学里,称为换轨(或称“左右共治”),是名副其实的双首长制。

国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或者拒绝政府的施政纲领而迫使政府向总统提出集体辞职。依照各种半总统制国家的政治惯例,通常是由总统主理国防与外交,对全民负责;总理主理内政,对国会负责。

半总统制之下,总统与国会权力完全分离,因此执政者必须在行政、立法两者相互兼顾,得着重总统与国会多数党的互动关系,并大致有三种可能:

半总统制与总统制有以下几个相似特征:

但半总统制同时又具备议会制以下几个特点:

从某种意义上说,半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比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要大,因为半总统制国家的总统拥有解散国会、提议举行公民投票等权力,甚至可以在国家实施紧急状态时行使非常权力,而总统制下的总统一般不具备上述权利(如美国总统不能随时解散国会)。因此半总统制国家的三权分立上,实质上总统仍掌握最高行政权力,总统凌驾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上,可能会造成宪政危机。

施行半总统制在目前是全球多数共和制国家所采取的制度,多为新兴民主国家、曾经尝试施行内阁制却失败、或实行内阁制但总统拥有一定行政权力,各国间制度施行细则和选举制度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国家元首和内阁首长的权力划分比较明确,国家元首对外、内阁首长对内。由于各自宪法、传统、现实状况以及政党生态的不同,而会呈现出不同的运作模式。

总统拥有最高的行政权力,可以不经国会同意,径行任免总理(多为同一政党),再由总理组成内阁。所以阁揆必须受总统领导。阁揆由总统任命、免除、替换,也不须征询国会的意见,阁揆惟有代表政府,接受国会的质询,其职位更类似于一个超级部长。国会可以行使倒阁权,但总统通常也有权解散国会。实行国家如下:

总统提名总理和内阁须咨询国会、得到国会的同意或依惯例任命议会最大党主席为总理,内阁与总统互不隶属,当两者分属不同政党时总统将丧失部分或全部权力。只有国会有权撤换总理和内阁,但总统有权解散国会。实行国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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