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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级风景特定区
2020-04-07 08:38:24

省(市)级风景特定区,系指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精省)前,按中华民国法律《发展观光条例》与1979年交通部及内政部共同订定发布之《风景特定区管理规则》规定,完成风景特定区评鉴,被评定为省(市)级,经省政府、直辖市政府公告的风景特定区。精省后,《风景特定区管理规则》亦配合修正:由台湾省政府管辖之省(市)级风景特定区,改制为国家级风景特定区、直辖市级风景特定区或县(市)级风景特定区;由直辖市政府管辖之省(市)级风景特定区,则改称为直辖市级风景特定区。目前仅有石门水库风景特定区仍为省(市)级风景特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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