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起点
死刑制度
2020-04-11 14:10:30

美国目前有31个州和联邦政府及军队有死刑法律,其余的州、海外领地和首都华盛顿特区没有死刑。在这些没有死刑的地区,绝大多数的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另外,美国对于死刑是分开审理的(各州规定不一)——也就是说,如果控方希望被告被判死刑,必须事先提出,且只能在死刑与非死刑之间抉择(不能审理过程中改判有期徒刑)。再加上,在美国罪犯有权利选择陪审团制度,而陪审团制度又要求100%通过,因此流审率极高:除了罪恶滔天的罪犯(比如连环杀手、恐怖分子)以外,难以判处死刑。就算能够判处死刑,又因为美国的审判周期极长,一般拖延至十几年乃至数十年才被执行死刑都是正常范畴;而且州和联邦两方的上诉程序每多旷日持久、且费用不菲,以致超过执行终身监禁的成本两、三倍。

美国在1967年一度废除了死刑;不过在保守派的压力和居高不下的谋杀率的情况之下,1976年联邦又恢复了死刑。不过,实际上美国有部分已经废除死刑,如密歇根州在19世纪40年代废除,或者置而不用,它们大多数位于东北部及五大湖地区以及美国本土以外的美国领土。

2009年3月,新墨西哥州废除死刑,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

2011年1月11日、伊利诺伊州议会表决通过废除死刑,终结长达10年的死刑存废争议。

德克萨斯州1982年恢复死刑。

2018年10月11日,华盛顿州最高法院以死刑违反华盛顿州宪法之第一条第14节为由宣布死刑在华盛顿州违反州宪法。这是死刑在华盛顿州历史上第三次被宣布违反州宪法。

目前哥伦比亚特区及以下21个州已废除死刑:大多数位于美国东北部。

美国有关死刑的法律在1970年代中期得到重大修订。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就几宗死刑案件做出裁决说,当时的判决程序过于武断,构成“残酷和异常的惩罚”(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从而违反宪法。这项裁决使美国一度暂停使用死刑。

三十多个州随后修改了有关死刑的法律。一些州规定,对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的审判分成两个阶段进行,首先由陪审团裁决其是否有罪,如果罪名成立,接下来再进入量刑阶段,在考虑可能加重或减缓犯罪情节的各种因素之后,最后裁决是否宣判死刑。这种分两步的程序得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的维持。美国最高法院在1976年裁决说,死刑本身并不违反宪法,但是审判程序必须有严格的标准。在这以后,死刑在美国重新恢复。

目前,各州和联邦的死刑犯,都有极为恶劣的谋杀罪行。

典型的死罪包括在从事偷渡人口、绑架、抢劫银行、强奸或猥亵儿童等重大犯罪活动时蓄意杀人。联邦法律中可判死刑的罪行还包括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劫持交通工具或从事恐怖活动而导致人员丧生、出于报复而蓄意杀害执法人员及直系亲属、蓄意杀害政府领导人,等等。

美国陆军少校、军队精神病医生尼达尔·马立克·哈桑因据称2009年11月5日在德克萨斯胡德堡陆军基地开枪打死13人而受到13项预谋杀人罪的指控,他在军事法庭接受审判,2013年8月28日被判处死刑。

在美国军法系统中,临阵脱逃、哗变和通敌都可以被处死。个别州和美国联邦系统还规定“叛国罪”可判死刑。“间谍罪”在联邦法律系统中也可判处死刑,自1953年罗森堡夫妇遭处决之后,没有人在没有命案的情况下因这类罪名被判死刑。

和很多国家一样,美国历史上曾使用过绞刑和枪决,后来用过电椅和毒气。斩首在20世纪以前的犹他州也曾经是合法的死刑执行方式之一,尽管从未使用过。在目前,在有死刑的36个州和联邦司法体系内,绝大多数都规定使用注射方式。在某些州,其他可供死刑犯自己选择的处决方式有可能包括电椅、毒气、枪决和绞刑。不过,绝大多数已执行死刑采用的都是注射方式。冷枪杀手约翰·穆罕默德就是躺在行刑床上,被注射了三种混合药剂处死的。一种药剂使人睡眠,一种使肌肉松弛,一种停止心跳。

2010年6月,49岁的杀人犯罗尼·李·加德纳按照他自己的选择,在犹它州被枪决处死。行刑官员将加德纳绑在椅子上后,用面罩蒙上他的头,并在他的胸前放置了一个靶标。接着,五名志愿射击手用0.30口径的步枪向他瞄准射击。其中一颗子弹是空包弹,这样可以让每个行刑手都感觉自己射出的可能不是致命一击。加德纳成为1976年美国恢复死刑以来第三名被枪决的犯人,也是1996年后第一名枪决犯。

美国的死刑在公众视线之外执行。美国最后一次“公开处决”是在1936年。当时,雷尼·贝西亚(Rainey Bethea)因奸杀一名70岁妇女在肯塔基州被当众绞死,现场有至少两万民众围观。从那以后,美国再也没有公开处决犯人。不过,行刑时会有“见证者”在场,包括被害人家属。2001年,奥克拉荷马爆炸案凶手蒂莫西·麦克维被处死的时候,有200多名幸存者和死难者家属通过闭路电视远程目击了经过。

死刑是极刑,必须慎重处理,被判死刑的人有多重上诉程序。即使是在州法律系统内被判死刑,死刑犯在州内上诉失败后,还可以依据美国宪法中的“人身保护权” (Habeas Corpus)上诉到联邦法院。死刑上诉往往会一路打到美国最高法院。另外,死刑犯还可以呼吁总统或州长行政干预,宣布暂停执行、减刑或大赦等等。

这些复杂申诉的程序往往旷日持久。冷枪杀手约翰·穆罕默德2002年作案并被捕,2003年被定罪,2004年被判死刑,到了2009年才被处决。杰克·奥尔德曼1975年因杀害妻子而被乔治亚州判处死刑,在2008年被处决,他在死囚牢房里生活的时间超过了33年。

死刑在美国是一个引起争议的问题。每次处决杀人犯时都会有反对死刑的人权和宗教人士出来抗议。反对死刑制度的欧洲联盟以及一些国际人权组织也批评美国联邦政府和三十几个州至今仍然保留死刑。

反对死刑者从道德、社会公平、错杀概率和法律成本等多方面角度批评美国的死刑制度,并且指出死刑其实并没有起到威慑犯罪的作用。不过,根据盖洛普民意测验,百分之六十几的美国人支持把犯有谋杀罪的人判处死刑。

美国民众对死刑的反对在1966年升到最高峰,当时美国有47%的民众反对死刑,比支持死刑的(当时是42%)还多,而当时有11%的人对此“没有意见”;同时,在1970和1980年代,美国民众支持死刑的比例有所上升,对死刑的支持在1994年达到高峰,当时有80%的人支持死刑;之后,反对死刑运动再次强化,在最近一次于2011年所做的盖洛普民意调查中,有35%的美国民众反对死刑;另外,在2012年加州死刑公投的结果,53%的民众反对一项会导致死刑废除的提案(Proposition 34),而47%的则支持该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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