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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原子能委员会
2021-01-14 09:53:34

美国原子能委员会(United States Atomic Energy Commission,AEC)是美国国会在二战以后立法设立的政府机构,目的是提倡、管理原子能在科学及科技上的和平用途。杜鲁门总统在1946年8月1日签署了将军方对核能的掌控权转移到上述文官机构的1946年原子能法案,这个法案在1947年元旦生效。

1946年原子能法案反映了美国国会在战后对于原子能可以促进世界和平、公共福利及企业自由竞争的乐观态度,然而杜鲁门总统在经过政界、军界及科学界多方激辩以后才签署法案。戴维·E·李林塔尔(英语:David E. Lilienthal)(David Lilienthal)被任命为第一任原子能委员会主席。

国会赋予新的原子能委员会特殊的独立职权:委员会可以自由任用专家学者,不适用一般文官体制的规定;为了安全考量,美国所有的核生产设备、核反应堆、相关技术资讯及研究结果都由该委员会掌控。美国国家实验室系统(National Laboratory system)就是建立在曼哈顿计划的基础上,而其中阿贡国家实验室是1946年原子能法案授权执行原子能委员会任务的第一批实验室之一。

在美国核能管理委员会(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设立之前,核子管制是属于原子能委员会的业务。195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原子能法案修正案,赋予原子能委员会促进并管制核能的使用的职权,使得商用核能的发展变成可行。于是原子能委员会必须订定管制标准保护一般民众的安全,同时又要避免订定太严格的标准限制工业的发展,这是一件很困难的事。而在1960年代许多核管制标准被批评太弱,包括辐射剂量标准、环境保护标准、核反应堆的位置与安全标准。1974年国会终于决定将原子能委员会的业务一分为二,根据1974年能源组织改组法(英语:Energy Reorganization Act of 1974)(Energy Reorganization Act),核管制业务交由核子管制委员会执行(1975年1月19日开始运作),而促进核能利用的业务交由能源研究与发展局(英语:Energ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dministration)(Energ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dministration,后来并入能源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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