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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与奴隶
2020-04-27 10:01:16

伊斯兰教与奴隶之间的关系复杂,而且呈多样化。各个伊斯兰教团体及各种意见对历史上有关奴隶事务的不同看法各持己见。在伊斯兰化前的阿拉伯及周边地区,奴隶制是日常生活的中流砥柱。伊斯兰教就是在这种环境下兴起,《古兰经》及圣训都大量提及到奴隶制,承认它在社会上的存在,但却对它设下条件及限制。奴隶制的议题在伊斯兰教法里多有提及,伊斯兰教法禁止穆斯林奴役其他穆斯林及齐米(其他亚伯拉罕诸教教徒),只有遭到囚禁的非穆斯林、从非伊斯兰国家购入的奴隶及奴隶的子女获得法律承认,又主张改善奴隶的待遇。根据伊斯兰教法,奴隶依然被视为是人,拥有一些权利。在宗教事务上,穆斯林奴隶与穆斯林自由民无异,但比非穆斯林自由民有更大的权利。

在理论上,伊斯兰教法里的奴隶制不涉及种族及肤色的元素,但在实际上却并非一直是这样。从仆人到埃米尔等政府高官,奴隶担当着多个经济及社会上的角色,并广泛应用在灌溉、采矿、蓄牧及军事用途,一些奴隶甚至利用他们在职务上的便利获得权力。在一些情况下,奴隶遭到的严苛待遇引发叛乱,例如津芝叛乱。不过,这是特例,而不是常态,因为中世纪伊斯兰世界的大部分劳动力都是受薪或非受薪劳工,而不是奴隶。出于一些原因,内部的奴隶供给不足以满足穆斯林社会的需求,导致奴隶的大量进口,在非穆斯林的土地上捉拿及运送奴隶造成许多的剥削及人命伤亡。

除了鼓励穆斯林释放奴隶作为一种善行,伊斯兰教认为这可以赎罪。《古兰经》又鼓励穆斯林接受奴隶以支付一笔金额或完成特定服务来换取他们的自由。

阿拉伯奴隶交易集中在中东及北非。在20世纪初,基于英国及法国等西方国家的的施压,奴隶制在穆斯林世界里被宣布为非法而受到打击,例如沙特阿拉伯及也门在1962年碍于英国的压力而废止奴隶制,阿曼在1970年跟随。毛里塔尼亚在1905年、1961年及1981年多次废除奴隶制,并在2007年把它刑事化。不过,乍得、马里、毛里塔尼亚及苏丹依然有人宣称奴隶制是得到《古兰经》允许而继续奉行。

许多奴隶在早期改信伊斯兰教,比拉勒是一个著名的例子。

与古代及中世纪前期的其他地方一样,奴隶制盛行于伊斯兰化前的阿拉伯。在这个时候,大部分奴隶都来自埃塞俄比亚,亦有来自拜占庭帝国、波斯帝国的白人奴隶及作为战俘被用作索取赎金的阿拉伯奴隶。黑人奴隶与白人奴隶的待遇并无差异,黑人女奴所生的子女似乎也没有受到歧视。文学史学家阿布·法拉杰·伊斯巴罕尼称阿拉伯人会奴役他们与女奴所出的子女。

遗弃儿童、绑架及贩卖儿童是奴隶的主要来源,贬谪为奴亦是犯罪的惩罚。一些穆斯林学者认为当时存在因欠债而沦为奴隶的现象,但学者伊本·谢哈布·祖赫里称他在先知穆罕默德在世的时候没有看到任何自由人因欠债而卖身,阿拉伯及伊斯兰研究学者艾琳·施奈德认为这个说法可信,并指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欠债卖身这个现象的存在。

女奴除了从事佣人的工作,还要与主人维持性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是非法。女奴还会被迫成为妓女,并与男奴一样在公开市场上像商品一样进行贸易。

据伊斯巴罕尼所说,阿拉伯人有时会释放这些与女奴所生的子女,六世纪著名诗人安塔拉·伊本·沙达德就是一例,他的父亲是一位自由的阿拉伯人,母亲是一位黑人女奴。这时的阿拉伯人受到罗马习俗的影响,有无条件释放奴隶的做法,早期的伊斯兰教法亦沿袭了这个做法。

早期伊斯兰教的历史文献称“非穆斯林主人的奴隶遭到残酷的惩罚。伊斯兰教的第一位殉道者苏玛雅·宾特·哈巴特拒绝放弃她的信仰而被阿布·雅尔用矛刺死。比拉勒的主人乌马亚·伊本·哈拉夫把一块大石放在他的胸口上,试图强迫他改变信仰,获阿布·伯克尔解救。”

《古兰经》在法律上承认奴隶制的存在,它在穆罕默德传达伊斯兰教的讯息之前早已存在。奴隶贸易盛行于北非、埃及及阿拉伯,深入影响社会,即时废止奴隶制会激起强烈的反抗。不过,《古兰经》强调人道对待奴隶,又鼓励解救奴隶及容许他们赎身,建议穆斯林通过释放奴隶来赎罪,又或纯粹是出于善心而这样做,天课亦可用以协助奴隶赎身。

你们的奴婢中要求订约赎身者,如果你们知道他们是忠实的,你们就应当与他们订约,并且把真主赐予你们的财产的一部分给他们。如果你们的婢女,要保守贞操,你们就不要为了今世生活的浮利而强迫她们卖淫。如果有人强迫她们,那末,在被迫之后,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

赈款只归于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穷困者;这是真主的定制。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

值得注意的是,《古兰经》里的“阿卜德”一词专指男奴,“法塔耶”则指女奴。在泛称的情况下,通常会转弯抹角地称为“右手所有”,但它的意思和翻译存有争议。穆斯林社会学家古拉姆·艾哈迈德·佩尔韦兹称这个用语在《古兰经》里带有过去式的意思,意味着那些奴隶在伊斯兰教诞生的时候已经遭到奴役。这个时式上的细微差别十分重要,佩尔韦兹借此争论奴隶制并不是《古兰经》的授意,事实上它并不符合《古兰经》的法规。

不过,主流观点认为《古兰经》承认主人与奴隶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以及前者对后者行使的权利。史学家不伦瑞克从精神角度论述称“奴隶与自由人的价值相同,他们的灵魂同样不朽。只是他们在尘世间无从解脱,地位卑微,他们必须要委曲求存”。

《古兰经》里至少有29节经文提及奴隶,大部分都在麦地那篇章,论述他们的法律地位,而关于奴隶制的法律内容限于释奴及性行为。《古兰经》对奴隶制的见解主要是广泛及一般的道德观念,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框架。

虽然《古兰经》接纳奴隶与自由人的差异是自古以来形成的自然法则,但它不认为奴隶只不过是财产,他们的人性可以通过信仰、渴望得到释放及对于被迫卖淫的反应直接反映出来。《古兰经》有一处以相同的词语“拉尤尔”来指称主人及奴隶,纵使经文当中没有明示,但多节经文都可能支持奴隶在宗教上与自由人享有平等地位的说法。第4章第25节允许穆斯林迎娶“教友所管辖的信道的奴婢”,然后又称“你们彼此是同教的”,《哲拉莱尼古兰经注》将之解读成“你与她们的信仰是相同,所以不要抗拒迎娶她们”。有时候,奴隶与妻妾子女并列在一起,被视为是家庭的一分子,进一步体现他们被视为人。

相关文化原有的奴隶制与《古兰经》所述的奴隶制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古兰经》引入了一些独特的新元素。学者伯纳德·刘易斯称《古兰经》对古奴隶制的两项主要改变有深远的影响,分别是自由身的假定及除了严格特定的情况以外禁止奴役自由人,前者是指所有人本身都是自由身。利用天课所得的资金帮助奴隶恢复自由身是《古兰经》特别提到的一点,犹太教及基督教的文献都没有把释奴提升到信仰的程度,这是伊斯兰教独有的一项特色。《古兰经》以释奴抵罪的说法则在《出埃及记》里有类似的表述。阿拉伯人有强迫奴婢卖淫的习惯,虽然《古兰经》没有明确禁止,但它不鼓励这种行为。

纵使《古兰经》并非唯一提到释奴是神圣行为的宗教文献,但学者乔纳森·布拉克普指出“其他文化限制主人伤害奴隶,但罕见劝吁主人善待奴隶,并把奴隶与其他弱势社群一样并列在一起,认为他们应当一起得到保护,这在《古兰经》以外是未曾所闻……《古兰经》强调奴隶在社会上的地位及社会对他们承担的责任是独一无二……也许是当时奴隶制最先进的法律”。

圣训记载了先知穆罕默德对待奴隶的取态和做法,以及他对牵涉奴隶的个案所作出的判处,这些圣训里有许多都关于奴隶的归属及其与释奴的关系。史学家伊本·卡伊姆·贾兹亚称“穆罕默德有许多男奴及女奴,而且参与奴隶买卖”,曾经以“一位黑奴交换两位奴隶,并租用许多奴隶”。他列出了穆罕默德拥有的28位男奴及11位女奴,另有人指出总数达到70人,“在阿拉伯是一个很大的数目”。西琳及玛利亚是埃及统治者穆高格斯送给穆罕默德的两名奴婢,穆罕默德与后者诞下一子。

穆罕默德不禁止奴隶买卖,甚至参与其中。在一则圣训里,贾比尔称“在先知及阿布·伯克尔时代,我们会贩卖孩子们的母亲”。另一则圣训提到穆罕默德在奴隶巿场看到一位他喜欢的奴隶,名叫查希尔,穆罕默德从后拥抱他。查希尔询问他是谁,穆罕默德回应道:“我是购买奴隶的人。”学者法特希·拉德万称穆罕默德经常购买奴隶是广为人知,所以他说了这句话。

穆罕默德还对奴隶的归属和继承权作出判处,例如有一位妇女向穆罕默德称,她把一名奴婢送给了她的母亲,母亲去世,穆罕默德按照继承的规则把那位奴婢的所有权,重新判给这位妇女。在另一个例子里,一位男子在逝世时释放了六位奴隶,除此之外,他没有其他财产,穆罕默德把这些奴隶唤了过来,把他们分为三组,通过抽签的方式释放两位奴隶,另外四位则仍然保留奴隶的身份,以供后人继承。

穆罕默德呼吁穆斯林对待奴隶人道,谴责虐待奴隶的行为,有记载指穆罕默德曾经说过“不要把他们称为‘我的奴隶’或‘我的女奴’,而是称呼为‘我的小伙子’或‘我的姑娘’或‘我的侍童’”。《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等都有记录穆罕默德向阿布·吉尔·基法里建言,称他的奴隶是他的兄弟,要把食物和衣服分给他们,也不要分配超出能力以外的工作给他们,如果他们的工作繁重,应该要给予帮助。阿布·马苏德·安萨里记载称:“我曾经打我的仆人,我听到背后传来一道声音说道:‘噢,阿布·马苏德,安拉打你,要远比你打那男孩容易。’我回头一看,发现是先知,我马上说道︰‘噢,先知,为了令安拉满意,我释放这个男孩。’先知回应道︰‘如果你没有让他自由,地狱之火会触及你身。’”

除此之外,穆罕默德不止一次提到虐待奴隶的后果,例如“恶劣对待奴隶的人会被天国拒之门外”、“对于贩卖及赠送奴隶以致骨肉分离的人,真主会在复生日让他与他的朋友分离”、“谁乱打奴隶,或不公正地对他们拳打脚踢,代价是要释放他”。

在伊斯兰教法学里,人类与生俱来是自由身是一个基本原则。伊斯兰教法里合法的蓄奴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在吉哈德捕获的囚犯,二是两位合法奴隶父母所生的子女,其他方式的奴役均被废止,包括卖身、贩卖儿童、代罪及抵偿贷款。尽管伊斯兰教法规定不得奴役穆斯林自由人,但改信伊斯兰教的奴隶不会自动获得释放,而是要满足一些条件才可以获得释放。

解放奴隶被视为是值得称道的行为,根据《古兰经》经文及圣训的记载,伊斯兰教法准许奴隶在主人的同意下通过订立一种称为穆卡塔巴的合约自赎其身。伊斯兰教法专家阿兹莎·叶海亚·希布里提到《古兰经》及穆罕默德多次敦促穆斯林宽容对待奴隶,伊斯兰教史学家鲁本·雷维更进一步指“禁止残酷对待他们”。刘易斯解释称“《古兰经》及伊斯兰帝国早期哈里发的人道倾向在某程度上是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特别是穆斯林对外扩张时接触到被征服民族及国家的习俗,尤其是罗马法”。他指出罗马法在基督教化后在对待奴隶方面仍然十分严苛,“伊斯兰教在继承古代、罗马及拜占庭做法的同时作出了很大的改善”。学者默里·戈登称“穆罕默德接纳了当时存在的社会政治秩序,把奴隶制视为自然产物并不令人意外。对于这个历史悠久的制度,他的取态是改革它,而不是推翻它。他不是要去废除奴隶制,而是修正虐待的做法及呼吁穆斯林人道对待奴隶”。

除了犯下一些错误,生于主人的家庭及在那里长大的奴隶不会被出售。虽然《古兰经》禁止任何形式的收养,但把奴隶收养作为家庭成员的现象甚为普遍,在奥斯曼帝国及埃及,没有子女的夫妻、寡妇及有权势的男人会购买及收养童奴。

男子可以与他们的“右手所有”发生性行为,他们对女奴的管辖权意味着他们与奴隶的同居是合法(他们的子女地位视同私生子)。《古兰经》呼吁穆斯林“保护他们的私处”,但把妻子及受到管辖的奴隶排除在外,然而穆斯林战士不得与女战俘发生性关系,伊斯兰教法学家穆罕默德·薛巴尼指出“与战俘的通奸及私通也是不允许,会受到侯杜德(固定刑罚)的惩罚”。

什叶派法学不允许奴隶主把女奴送交他人宠幸,学者图西称“借用女奴享乐的行为是禁止的,因为性交不能通过租借的方式合法化”。

在伊斯兰教,奴隶制与婚姻的关系复杂,一位自由身的穆斯林男子除了可以迎娶最多四位合法的妻子,还可以纳女奴为妾,只要他可以负担得起,数量不限。由于伊斯兰教法同样赋予物产权给女子,女子也可以拥有奴隶,但她们不得与男奴建立性关系。另外,自由身的男子及女子亦皆可与女奴及男奴结为夫妻,但如果自由身的男子已与一位自由身的女子结婚,他不能迎娶一位女奴为妻,相反如果他已与一位女奴成婚,那么他可以再娶自由身的女子为妻。

奴隶没有物产权,他们所得的任何财物都属于主人。不过,据说哈里发欧麦尔指出奴隶可以通过工作来自赎其身,主人不能拒绝奴隶行使这个权利。由于奴隶没有物产权,哈乃斐派及沙斐仪派禁止奴隶纳妾,马立克派则允许。

男奴最多可以迎娶两位妻子,唯独马立克派容许他们迎娶四位妻子,但奴隶的婚姻需要得到主人的同意。男奴并非自由身女子的合适伴侣,但如果女子及主人都不反对,他们仍然可以缔结婚姻。与自由身女子相比,与女奴离婚的等候期(等候期内不得另行婚娶)减半。

在古阿拉伯的传统里,除非得到父亲的承认及解放,自由身男子与女奴所生的子女同样也是奴隶。当一位女奴怀有主人的孩子时,她的身份就会变成“孩子的母亲”,不能被用作贩卖及抵押,但奴隶的身份要在主人死亡后才自动解除。她亦不能像自由身的妻子一样享有继承权,必须依靠子女或丈夫在遗嘱里的自愿遗赠供养。根据许多伊斯兰教的法学派别,他们的孩子与自由身夫妇所出的子女无异,享有继承权,甚至可以继承王位,一些统治者还是女奴的孩子,例如阿巴斯王朝及桑给巴尔和阿曼的布赛义德王朝。这使他们的地位得以提升,伊斯兰研究的学者阿里·马兹鲁伊形容奴隶与主人的婚姻是“上流通婚”,使母亲及她的子女脱离了奴隶阶级。学者洛夫乔伊称成为“孩子的母亲”使她们的地位“处于介乎奴隶及自由身之间”,有望获得自由,只要生下孩子,她们有时就会在名义上获释。

虽然奴隶主的纳妾数量不限,但他们仍要遵守一般的婚姻法,例如不得与奴隶的姐妹发生性关系。在伊斯兰教里,“男子应优先考虑迎娶自由身的女子,如无力承担聘金,他们应迎娶女奴,以免牵涉不当行为”。有学者指出纳妾可以满足女奴的性需要,从而防止不道德行为在穆斯林社区扩散,这意味着女奴与主人的单一性关系。在古代,女奴保持单一性关系的说法甚为罕见,因为女奴一般并没有这个权利。不过,事实上在许多穆斯林社区,女奴受到主人的家庭成员、邻里及客人所害。

在般配的法律原则下,伊斯兰教鼓励婚姻要门当户对,不提倡地位崇高的女子下嫁地位卑微的男子,包括女主与男奴。不过,刘易斯指出它并不禁止地位不等的婚姻,所以它不是“穆斯林版本的纳粹德国的纽伦堡法案或南非的种族隔离政策”。

伊斯兰教法学排除奴隶担任宗教及审判相关的职务,但释奴可以在伊斯兰政府担当任何职位,包括统治了埃及接近260年的马木留克及担当重要军事及行政职务的宦官。当代伊斯兰文明学者安娜玛丽·席梅尔称在伊斯兰教的背景下,奴隶的身份只能透过战俘及奴隶父母所生的子女而获得,因此奴隶制在理论上会因伊斯兰教的扩张而废除。一些穆斯林学者认为穆罕默德的真正目的是要渐渐废除奴隶制,另一个说法则指他通过把伊斯兰教的道德权威引入奴隶制而加强他的合法性。

在伊斯兰教法下,奴隶既是人,又是物(财产)。正如莱维所说,无论在寓意及实际上,奴隶在法律上都是处于弱势。不过,奴隶仍然享有一些基本权利。主人要向奴隶提供粮食及衣服,标准要与主人看齐,又要提供适当的住所,否则奴隶可以把主人告上法庭。主人不得分配不胜负荷的工作予奴隶,亦不得以“奴隶”直呼他们,而是要使用更亲切的称呼。虐待奴隶的主人可被罚要释放奴隶。当奴隶犯罪时,由于他们的责任被视为是较小,所以刑罚是自由人的一半。

在伊斯兰教法下,奴隶的权利受到诸多的限制。奴隶不得在法庭上作证,亦不得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于奴隶在社会上的次等地位及他们要效忠主人,因此正如法理学家安萨里所说,“奴隶并不适合作供词”。安萨里又解释,奴隶本身就要服务主人,而监护未成年人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及承担很大的责任,所以“把照顾孩子的责任交给他只会对孩子造成伤害”。法学家马瓦尔迪又在他的著作《管治法则》里进一步推论,由于奴隶无法作证,因此他亦无法担任法官接纳他人的证言,但未有限制他颁布伊斯兰教令及解说圣训。

奴隶没有财产权,管有的物品属于主人所有,他们只有这些物品的使用权,因此当一位奴隶去世后,其亲属无法继承他的财产。奴隶本身也没有财产的继承权,即使是继承来自自由身亲属的财产。不过,奴隶的自由身子女及释奴享有继承权。

根据马瓦尔迪的说法,奴隶可以根据伊玛目的指示执行政府指令、军事部署及调集公共资金,但他指出奴隶在这方面“只有执行权,而没有发号施令的权力”。法学家广泛上同意奴隶可以领祷,伊本·古达迈叙述穆罕默德曾经说过领祷者应该是对《古兰经》最熟悉及最博学的人,未把奴隶排除在外。不过,许多意见都认为奴隶都不应该在主麻日礼拜当中领祷,但这个观点没有达成共识。

伊斯兰教提倡释放奴隶,并视释放奴隶是一种善行,《古兰经》提到杀人者可以用释放一位信道的奴隶抵罪。史学家弗雷德里克·库珀指出,尽管释放被视为是一种虔诚的举措,但主人是否要执行这项“虔诚的举措”要视乎其他因素。释奴的形式有多种︰主人明确或含糊地宣告无条件释放、有条件释放及成为母亲。不同形式的释奴对奴隶在获得自由身后的权利及义务带有含意。释奴解除了两者在金钱上的关系,但获释的奴隶在名分上仍然属于主人,这种关系被称为“瓦拉关系”。穆斯林社会试图透过瓦拉关系来解决释奴引致的社会问题,他们认为如果没有瓦拉关系,获释的奴隶会迷失在社会当中,构成威胁。尽管获释的奴隶获得自由人的权利,但前主人及其父系亲属仍保留奴隶的继承权。

在早期,主人可以无条件宣布放弃奴隶对他的效忠,史学家帕特里夏·克罗内指这是受到罗马在后期的做法影响,但随着伊斯兰教法的发展,这种做法不获承认。至于有条件释放则可以是主人在生前表示在逝世后释奴,亦可以是主人与奴隶达成了协议,容许奴隶自赎其身。如果是后者,法官不容许主人在过程当中转交奴隶的所有权以图阻挠有关协议的执行。在女奴与主人生下孩子的情况下,女奴自动与主人确立瓦拉关系,确保最迟会在主人逝世后获释,马立克派则指女奴怀孕已能确立瓦拉关系。

释奴的社会地位低下,受到阿拉伯贵族的歧视,不得与自由人通婚。从家世较差的家族释放出来的释奴对于家世较好的家族释放出来的女奴来说不是匹配的结�对象,影响可以延伸到下一代,例如一位释奴的儿子不是一位自由人的孙女的合适丈夫。很多释奴被编入军队充当炮灰,没有分享战利品及享受俸禄的资格和权利。

伊斯兰教法不禁止蓄奴及奴隶贸易,因此穆斯林世界没有形成反对奴隶制的意识形态,学者伯纳德·刘易斯指出奴隶制得到《古兰经》的授权和管制,它成为了“应用在社会当中的核心部件”。另外两位学者约翰·亨威克及夏娃‧特劳特‧鲍威尔更直指穆斯林世界“从来没有废除奴隶制的任何正式运动及阻止奴隶贸易”。尽管像法蒂玛王朝哈里发哈基姆‧阿姆鲁‧阿拉等穆斯林统治者曾经废除奴隶制及释放奴隶,但对伊斯兰世界没有产生太大的影响。

帝国主义及世俗主义是伊斯兰世界奴隶制瓦解的主要力量,而奴隶制的瓦解是穆斯林世界受到欧洲的压力及影响而出现转变的一个典型例证。西方认为奴隶制是伊斯兰道德及社会败坏的根本原因,并以此作为外交欺压及殖民征服的借口。19世纪的穆斯林精英开始接触到人道主义、功利主义等世俗概念,加上成文法开始侵蚀伊斯兰教法,为废除奴隶制创造了有利的环境。一些思想家期望通过反对奴隶制来推动伊斯兰教的改革,例如摩洛哥史学家艾哈迈德·哈立德·纳萨里称“自由是人类的基本状况,人们没有受到奴役的任何理由”。突尼斯的艾哈迈德一世·伊本·穆斯塔法、印度的赛义德·艾哈默德·汗及埃及的穆罕默德·拉希德·里达亦持反奴隶制的立场。

继英国下议院在1807年通过法案禁止奴隶贸易后,英国政府在两年后动用海军搜截怀疑运载奴隶的船只,又向波斯、土耳其、埃及等穆斯林政府施压要求废除奴隶制。到19世纪中叶,奥地利、俄国、荷兰、西班牙、葡萄牙及法国都与英国签署协议制止非洲奴隶贸易。在奴隶贸易大受打击及面临列强的压力下,奥斯曼帝国颁布法令在除了阿拉伯半岛以外的全国废除奴隶制。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新近独立的伊斯兰国家立法禁止奴隶制,1906年波斯宪法亦废弃了奴隶的阶级。在诸如埃及总统贾迈勒·阿卜杜-纳赛尔等改革派政治领袖的批评下,沙特阿拉伯首相费萨尔终于在1962年宣布废除奴隶制。

法国在1905年于殖民地毛里塔尼亚颁布法令禁止蓄奴,但殖民地政府仍然容许摩尔人继续蓄奴。在毛里塔尼亚独立后,1961年的宪法确保所有国民无论种族、宗教信仰及社会地位都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待遇,再次表明了废弃奴隶制,但由于欠缺实际的措施打击相关的行为,收效甚微。毛里塔尼亚在1981年颁布有更多法律基础的法律,蓄奴会被处以罚款及最高10年的监禁。

虽然如此,但由于政府执法不力,奴隶亦未得到教育并正确认识他们的权利。事实上在毛里塔尼亚,即使是身为政府高官的哈拉廷人,他们是非洲黑奴的后裔,他们往往都有亲属作为奴隶在主人的家里工作。奴隶主继续以伊斯兰教认可奴隶制为借口合理化这种行为,人权监察收到大量的个案,涉及卡迪(伊斯兰教的法官)利用司法制度去保护奴隶制,而不是根除它。这些穆斯林奴隶相信他们侍奉主人是出于真主的意志,他们认为离开会是一种罪恶,这种宗教信念使奴隶主不需要通过暴力胁迫的手段来蓄养奴隶。有报导是这样形容毛里塔尼亚的奴隶:

他们的身上没有锁链及主人给予的烙印,但毛里塔尼亚仍然有奴隶的存在……毛里塔尼亚奴隶侍奉他们的主人,他们的身份是代代相传……据反奴隶制运动人士称,他们为数有数千人。

除此之外,苏丹的极端政治组织全国伊斯兰阵线(英语:National_Islamic_Front)谋求在苏丹建立伊斯兰国家,他们支持奥马尔·巴希尔发动政变推翻民选总理艾哈迈德·米尔加尼(英语:Ahmed_al-Mirghani),因此而成为执政全国大会党内的主要势力。在全国大会党执政期间,他们利用奴隶制打压苏丹南部的非穆斯林,包括通过他们支持的民兵捉拿男女和儿童并遣送到西部及北部充当奴隶。在1996年,负责苏丹事务的联合国报告员指出奴役南苏丹人表示了苏丹政府有意忽视,甚至是容许奴隶制的存在。

至于在沙特阿拉伯,即使奴隶制在1962年正式被禁,联合国在1965年的一份报告指国王伊本·沙特仍拥有数百名奴隶。去麦加朝圣甚至成为了奴隶贸易的一种手段,一些非洲的朝圣者被陪同前往麦加的同伴欺骗,他们到达阿拉伯后随即被当作奴隶贩卖。一些阿拉伯朝圣者会沿途携带幼童充当人肉货币。在2000年代初,多位地位较高的沙特阿拉伯法官提倡奴隶制,特别是针对犹太妇女及儿童,例如萨利赫·福赞(英语:Saleh_Al-Fawzan)曾经称“奴隶制是伊斯兰教的一部分,也是圣战的一部分”,甚至攻击持不同意见者是“异教徒”。

穆斯林兄弟会的一位学者赛义德·库特布在他的《古兰经》注释本(英语:Tafsir)里写道:

关于奴隶制,这曾经是一个全球盛行的制度,穆斯林及他们的敌人都会以战俘为奴。伊斯兰教有必要落实相同的做法,直至世界在战时发展出奴役以外的新法。

伊斯兰极端主义在全球扩散使奴隶制有复炽的苗头,极端份子宣称伊斯兰教法赋予他们奴役战俘的权利。在塔利班统治时的阿富汗,教士虐待少数民族妇女,她们被视为是战利品,被迫下嫁给塔利班及奥萨马·本·拉登的基地组织辖下的战士,据指有至少1000名阿富汗妇女被拐充当性奴。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组织索马里青年党亦有类似的做法,有被俘的妇女被迫充当性奴。

活跃于尼日利亚一带的博科圣地则在2014年绑架了奇博克镇官立中学的276名女学生,其领导人在视频片段及网络上称这些女生会被奴役及下嫁给博科圣地的战士,并指这些女生是在“合法战争”里俘获,因此称他们的做法符合传统的伊斯兰教法。有报导指至少有2000名妇女被博科圣地绑架。

此外,联合国的资料指有3000人可能被伊斯兰国奴役,当中主要是雅兹迪妇女,贩卖雅兹迪妇女“成为了他们的一种惯常做法,以吸引来自极端保守穆斯林社会的男子,因为随意的性行为及约会在那里被视为是禁忌”。在伊斯兰国用于宣传而出版的杂志《达比克》,有一篇名为《奴隶制在灭世前复兴》的文章解释了他们实施奴隶制的宗教及法理依据,作者在文章当中称“奴役异教徒及把他们的妇女纳为妾侍在伊斯兰教法里明确订明……拒绝承认及予以嘲讽等同拒绝及嘲讽《古兰经》经文及先知的论述”,文章又指杀害及奴役异教徒是他们对抗敌人的宗教义务。作者又表示穆斯林男子与佣人通奸不符合伊斯兰教法,因此把这些佣人纳为妾侍更合符法律及道德标准。同样在《达比克》上发表的另一篇文章引述一则圣训指先知曾经作出一个判决,下令奴役一个犹太部落的妇女。

伊斯兰教的奴隶制在促进民族融合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阿拉伯帝国的扩张和征服运动所俘获的奴隶被分配到穆斯林的家庭里,使各自的民族习惯和文化融入伊斯兰世界。阿拉伯人从波斯奴隶身上认识到他们的文化和历史,并加以借鉴,例如萨珊王朝的行政制度被倭马亚王朝采纳,研究伊斯兰世界的学者艾拉·马文·拉皮杜斯(英语:Ira_M._Lapidus)指“阿拉伯的管治者采用了萨珊王朝把政府机构划分为财政、军事、通信及内政的制度”。穆斯林与外族女奴通婚的情况十分普遍,许多地方总督甚至是哈里发都是女奴所出,例如阿拔斯王朝的第二任哈里发曼苏尔的母亲是一位柏柏尔女奴。

一些释奴长期在阿拉伯社会生活,他们精通阿拉伯语,在百年翻译运动当中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他们把许多周边民族的经典著作翻译成阿拉伯语及叙利亚语,例如侯奈因·伊本·伊斯哈格把古罗马医学家盖伦的著作翻译成阿拉伯文,并加以注释。一些奴隶则在传播文化艺术方面有特殊的作用,有人会训练女奴唱歌,当时许多的歌曲源自阿拉伯格律诗,因此这些女奴要通晓诗篇及文学作品,间接刺激了阿拉伯文学的发展。

释奴亦被大量应用在军事用途上。阿拉伯的人口稀少,因此只靠阿拉伯血统的穆斯林军队难以实现圣战,于是奴隶成为了主要的兵源,阿拉伯人把他们释放,然后编入军队。由于他们是外人,被认为不会牵涉到贵族的政治斗争而更加忠诚,所以他们在阿拔斯王朝及倭马亚王朝开始得到重用。被称为马木留克的突厥奴隶兵在权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推翻了阿尤布王朝,一度统治埃及、叙利亚及部分阿拉伯地区。在奥斯曼帝国,他们利用奴隶组建耶尼切里军团,这些奴隶兵是帝国的精锐之师,在对外战争当中立下不少战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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