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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定古迹
2020-04-05 20:02:47

国定古迹是指由中华民国政府依据《文化资产保存法》审查指定并办理公告的人类为生活需要所营建之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之建造物及附属设施群,属“古迹、历史建筑、聚落”类文化资产古迹型。文化资产(古迹、历史建筑、聚落类)中央主管机关为文化部(2005年10月31日以前为内政部)。

按《文化资产保存法施行细则》规定,在1997年6月30日以前公告之第一级古迹视为国定古迹;省辖第二级古迹视为省定古迹。由于精省作业之需要,视为省定古迹之省辖第二级古迹及自1997年7月1日起公告之省定古迹,自1999年7月1日起视为国定古迹。

此外,2005年2月5日修正之《文化资产保存法》也规定,该法修正前公告之古迹,其属传统聚落、古市街、遗址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者,由主管机关自该法施行之日(即2005年11月1日)起六个月内依该法规定,完成重新指定、登录及公告程序。2006年5月1日,经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公告,凤鼻头(中坑门)遗址等六处国定古迹重新指定为国定遗址;同年6月26日,该会公告废止圆山遗址等6处国定古迹。

根据上述规定研判,目前共有国定古迹103处。

“第一级古迹”、“省辖第二级古迹”和“省定古迹”现已统称“国定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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