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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权
2020-03-30 05:37:31

食物权一词及其别名是指保障人们能够有尊严地养活自己的人权。这意味着人们能获得充分的食粮、有能力获得这些食粮、以及藉这些食粮以适切满足个人的膳食需求。食物权保障所有人免于饥馑、粮食不稳定、与营养不良。 食物权并不代表政府有义务将免费食物送给每个想要食物的人,也不代表被养的权利。然而,如果人们因为自己能力范围之外的因素而遭受困顿,例如在囚禁、战争、或自然灾害之下,有权直接要求政府提供食物。

本权力源自160国家于2012年五月签署之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权国际公约。 签署国同意以国家与国际力量采取步骤以最大化可得资源,积极实现食物权。 106个国家中,食物权已经借由宪法或国际协约等法律安排来进行保障。

1996年的世界粮食高峰会中,与会政府重申食物权,并允诺2015年前将饥饿与营养不良人数减半。然而在2009年,全球仍有10亿人营养不足,超过20亿人仍身受隐藏饥饿(会导致儿童发育与智力不良与微量营养素缺乏)影响。

尽管在国际法之下,国家有义务重视、保障、与满足食物权,但是达成此人权目标的实际困难包括全世界常见的粮食不稳定、以及如印度等国家内的法律诉讼。 在粮食问题严重的亚、非、拉美大陆中,不仅仅食物短缺与基础设施不足,也有运销不良与粮食可近性不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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