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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03-30 02:13:4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14条和115条所规定:2014年12月26日夜,陈运驾驶轿车以时速100~108公里的速度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工农路万达广场西门附近时,撞死六人。经过对陈运体内血液检测,陈运为醉酒驾驶。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7月14日,安徽省高院进行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的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裁定,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于是裁定不核准安徽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处陈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发回重审。 安徽省高院受理后,目前已审理终结。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陈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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